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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6月24日高教工會會員於勞動部前召開記者會之不實指摘澄清如下

一、關於高教工會所稱本校違反團體協約法,未於60日內協商之指摘係屬不實,澄清如下:
(一) 有關團體協商一方是否具有協商資格,本即屬團體協商前應經確認之法定程序要件,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如下:
1. 按「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2. 又「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其期間之起算時點如下:(二)如協商資格有爭議時,應自確認具有協商資格時起算。」勞動部勞動部111年11月18日勞動關2字第1110139825號函所頒布之「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第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3. 次按「相對人自始即要求申請人提出會員名冊及入會證明文件以確認人數及是否具協商資格,惟申請人並未提供,則相對人在無資料可供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團體協約之協商資格前,未與申請人開始為協商之行為,難認相對人之行為有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自無構成支配介入之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104年度勞裁字第21號裁決參照。
(二) 經查,本校於113年4月22日收受高教工會113年4月19日高教工字第1130000008號函,其僅片面表示「為本會陳建宏等14名會員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要求」,並未針對該14名教師是否確實具有會員資格,提出相關文件以資佐證,盡具體說明之義務。直至113年5月13日始以高教工字第1130000016號函函覆本校,提供入會審查之會議紀錄,但仍隱匿部分會員資格,拒不說明。綜上,依上開勞動部函釋及不當勞動裁決相關見解,本校於無資料可供核對高教工會是否具有協商資格前,尚無從確認其協商資格,亦無從進行團體協商會議。
(三) 況且,本校已於113年6月19日以漢輝秘字第1130004368號函具體回應高教工會之團體協商要求,雙方訂於113年6月27日進行第一次團體協商會議。高教工會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商,不應於協商會議前擅自透過社群媒體或新聞媒體,發布不實言論而企圖影響輿論,以避免影響後續協商會議之有效進行。
二、關於高教工會所稱本校片面終止王世忠助理教授之行政職務係屬不實,澄清如下:
113年5月10日經林校長委請人事主任與王世忠助理教授溝通是否願意更換其職務,由原學務長之職位異動至通識中心主任,相關溝通過程均係依據本校以往職務調動之慣例。經數次來回意見交換後,獲王世忠助理教授自願同意接受上開職務異動,並無任何強制、壓迫或片面宣布此人事案之情事發生,此有相關人事簽核資料可稽。
隨後,王世忠助理教授針對學務處業務、人事經費、畢業典禮等待辦事項均交接予新任魏學務長,並於113年5月15日及113年6月5日參與行政會議,且於通識中心主任欄位簽名。於此期間(自113年5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提起申訴前)均未曾向林校長表示職務異動有任何不滿之情事。
關於上開高教工會之不實指摘,本校呼籲因團體協商會議在即,應立即停止散布相關不實言論,以避免影響協商會議之有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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